《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证据的证明标准如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
那么,在转账时备注“借款”,且没有其他证明证明双方之间有借贷合意的,能否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合意?
一般而言,除转账凭证外,出借方应当提供如电话录音、微信聊天记录、短信记录等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
因此,当向他人提供借款时,不管是现金也好或者银行转账也好,都应当保存双方之间成立借贷关系合意的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