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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婚外第三者,配偶方可要求返还全部

2019年代理的一起案件,笔者代理第三方。该案原告男方陈某在其婚姻关系尚未解除时,为女方购买奔驰车辆一台,并为女方购房支付首付款。后双方因闹矛盾,女方将男方微信、手机拉黑。男方时隔两年以自己名义以不当得利案由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经配偶同意向第三者转让款项,侵犯另一方配偶权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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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代理的一起案件,笔者代理第三方。该案原告男方陈某在其婚姻关系尚未解除时,为女方购买奔驰车辆一台,并为女方购房支付首付款。后双方因闹矛盾,女方将男方微信、手机拉黑。男方时隔两年以自己名义以不当得利案由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经配偶同意向第三者转让款项,侵犯另一方配偶权益,要求返还不当得利款项。

笔者代理第三方,指导第三方搜集证据证明原告向第三方转款期间双方为婚外恋爱关系,同时向法庭陈述原告与被告恋爱时,隐瞒自己未离婚的事实。后续确定恋爱关系后才向被告陈述其已经感情不和分居且在办理离婚,致使被告在恋爱之初产生错误认识。陈某赠与行为属于基于特殊关系的自愿赠与行为,且赠与的款项已经交付,赠与行为已经完成,并非因认识错误转错账,被告收取款项也有一定事实依据。

同时,最主要一点是基于陈某作为赠与一方,明知自己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欺骗原告与其交往,为了取得被告欢心,赠送被告款项,为被告购车、还款,都是自愿行为。原告明知双方系恋爱关系,也对自身向被告转账有明确认识,不存在客观上的认识错误。原告转账已经两年多,若是错转或认为被告是不当得利,应在发现转账错误后及时主张返还,但原告直至两年后因被告不愿意继续与原告在一起才要求返还。不当得利适用前提是没有法律根据取得利益,微信聊天记录中原告先主张借款,但因无证据才以不当得利提起本案诉讼。原告基于恋爱关系主动向被告转账,具有法律上的根据,不符合不当得利要件。最后,法院以原告所主张的款项发生在双方交往期间,足以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其他基础法律关系,不属于不当得利。原告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被告返还涉案的款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案例二、出轨一方配偶名义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第三方返还为购车赠与的全部款项,同时,列出轨一方男方为第三人。

在本案过程中,原本当事人也希望以男方名义提起诉讼,笔者明确告知,男方作为赠与方,赠与已经完成,以男方名义提起诉讼必然会败诉。双方之间,没有任何关于借贷的证据,也没有被告与男方存在婚外情的证据,仅有转账记录。随后,当事人听从笔者建议,以原配名义提起诉讼,同时列男方为第三人。在该案过程中,被告提出如下主张:

1、其当时不知道男方婚姻状态,男方故意欺骗被告单身事实。

2、夫妻共同财产,任何一方均有一半产权,男方赠与被告的款项,有一半是男方财产,即使返还也应当只返还一半。

3、男方赠与款项已经在共同生活期间因为购买家具家电、租房等使用完毕,提供了部分购买家电家具收据、房屋租赁合同等证据。

4、车辆购房合同、定金交付均是男方,应当返还车辆而不是购车款。

笔者代理原配通过庭审调查活动,被告承认了与男方之间存在婚外情关系,同时承认,被告在与男方婚外情期间,其自身也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达到上述目的后,主要就针对男方赠与被告的款项行为是否违反法律法规以及是否应当全部返还的问题。

笔者提交代理意见认为:

1、被告与第三人在各自婚姻期间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该行为违背公序良俗。因该行为发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生效前,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婚姻法》第3条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夫妻一方在已有配偶的情况下与其他异性保持不正当恋爱关系,其行为违反了《婚姻法》的禁止性规定,这种婚外恋爱关系属于违法关系,不受法律保护,被告因此获得的财产也应当予以返还。

2、原告与男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未约定分别财产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制。男方在与原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处分的财产均为夫妻共同财产。第三人未经原告同意且非用于家庭共同生活致使共同财产减少,被告基于不正当男女关系获得的此款项应当全额返还。

3、夫妻共同财产在未进行分割前属于共同共有的状态,在夫妻双方未选择其他财产制的情形下,夫妻对共同财产形成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根据共同共有的一般原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因此,被告应当返还从第三人处取得的全部款项。对此,最高院及代理人查询到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及辖区内其他法院也持同等观点。

4、不论是我国婚姻法还是民法典,均要求对于合法婚姻予以保护,对于违反公序良俗、违背善良风俗的行为应当坚决予以制止。被告因和第三人的不当关系侵犯原告合法权益,因此所获得的收益应当返还,以保护合法婚姻关系和善良风俗。

5、男方提供的证据均是转账凭证,证明给予的是现金,车辆自提车开始均由被告使用,车辆上牌也是在被告名下,更加证明赠与的是款项,应当返还全部车款和其他转账款项。

最后,法院采纳笔者意见,判决第三者被告返还全部款项及占用资金期间利息。

从上述两个案例可以看出,对于婚姻期间,一方出轨赠与情人的款项,要想返还,只能由原配名义提起诉讼。如果以赠与人名义提起诉讼,法院将不予支持。对于为第三者购房、购车出资,赠与的是款项并非房屋、车辆,因此,只能要求返还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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