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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私家调查公司;夫妻共同债务中“用于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如何认定

发布时间:2025-04-09浏览次数:12

1、证明债务基于夫妻共同生活产生


“夫妻共同生活”范围大于“家庭日常生活”。夫妻共同生活支出是指夫妻双方共同消费支配、形成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基于夫妻共同利益管理共同财产产生的支出。


司法实践中,下列情形可认定为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一是购买住房和车辆、装修、休闲旅行、投资等金额较大的支出;


二是夫妻一方因参加教育培训、接受重大医疗服务所支付的费用;


三是夫妻一方为抚养未成年子女所支付的出国、私立教育、医疗、资助子女结婚等以及为履行赡养义务所支付的费用。


2、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


夫妻共同生产经营审查包括三个要素:债务款项专用性(债务专用于生产经营)、夫妻经营共同性、经营利润共享性。


其中,夫妻经营共同性是指生产经营活动系夫妻双方基于共同意志协力经营,实践中表现为夫妻共同决策、共同投资、分工合作、共同经营管理。夫妻经营共同性以合意参与为核心要素,在共同经营要素的认定上应适当放宽标准。经营利润共享性是指无论生产经营活动是否产生盈利结果,经营收益一贯为家庭主要收入或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有明确证据可以确定债务款项专用性和夫妻经营共同性时,则对经营利润共享性可无需再作审查;当夫妻经营共同性难以认定时,可以依据债务款项专用性、经营利润共享性判定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3、证明债务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产生或承担


“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既可以是债务产生时夫妻共同签字确认,也可以是夫妻一方事后追认。除此之外,共同做出口头承诺、共同做出某种行为等也是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表现形式。若有证据证明配偶一方对负债知晓且未提出异议的,如存在出具借条时在场、所借款项汇入配偶掌握的银行账户、归还借款本息等情形的,可以推定夫妻有共同举债的合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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