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甲与某乙2014年登记结婚。结婚前几年两人感情尚可,2017年开始某甲沾染上赌博等恶习,以某乙名义办理多张信用卡和网贷,以贷还贷,累计债务众多。因借款均登记在某乙名下,某乙不堪忍受催债压力,加之某甲不着家不管家,某乙无法忍受继续与某甲生活,先后三次起诉离婚。
律师在代理某乙第二次起诉离婚诉讼过程中,整理某乙名下各种信用卡借款和网贷有二十多种,以贷还贷,拆东墙补西墙,信用卡网贷借款本息累计有几十万。某乙陈述欠款均被某甲挪用于赌博或个人消费等,少部分用于家庭共同开销,而某甲对大部分借款均不予承认。某甲在第二次起诉中坚决不同意离婚,考虑某甲婚姻中多次撒谎违背诚信,双方债务情况复杂,且某乙名下借款均系某甲个人使用,某乙即使给予某甲机会,也应当明确现阶段某甲个人债务和家庭共同债务,不能简单同意不离婚。律师将个人债务和共同债务明细分别整理,要求某甲书面确认,某甲核对后,在法院组织下双方达成不离婚调解及婚内财产约定。
因某甲诚信不佳,第二次起诉调解不离婚后,律师建议某乙将个人债务和共同债务还款分别整理,继续做好证据保存工作。几年后,某乙第三次找到律师起诉离婚。某甲不同意在第二次调解约定基础上分割财产和债务,并对某乙名下实为某甲个人债务拒不承认。律师认为,双方第二次起诉离婚在法院组织下达成的婚内财产分割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第三次起诉离婚财产和债务分割应当在第二次婚内财产约定基础上进行,在第二次双方确认数据上减去实际已还款金额进行分割。法院在双方第二次起诉达成的婚内财产分割约定基础上进行调解,较好维护了某乙合法权益。
《民法典》1064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个人债务的构成要件为:债务位于一方名下,债务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
本案信用卡、网贷债务位于一方名下实际由另一方产生并使用,在离婚诉讼中要主张为另一方个人债务,如被举债方证据保存意识淡薄,在离婚诉讼中往往陷入被动地位。类似于物权法定原则,信用卡、网贷位于谁名下,根据权利外观原则,一般推定为谁名下由谁实际产生。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规则,被举债方如举证名下债务由对方产生且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笔者建议:
1、婚姻生活中,如明知对方有赌博等不良嗜好,应当拒绝对方使用己方名义办理信用卡、网贷;
2、如对方已用己方名义办理信用卡网贷,应当固定债务由对方个人产生并使用的证据,如签订婚内财产分割协议,要求对方书面确认个人债务明细,微信聊天等确认由对方实际使用等,取证要抓住时机在双方感情尚未破裂还可正常沟通的时候进行。
3、如不离婚,可考虑收集证据提起婚内析产诉讼或签订婚内财产分割协议,如感情确已破裂,建议及时离婚止损。
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关于卖房款分割问题:
如果双方可以自行解决,经双方商量好后,找个律师拟定一份离婚协议;
如果走法律,如果没有约定房产按份共有,那么就是共同共有。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法律只规定了分割原则,没有具体规定分割比例。一般在离婚诉讼中,分割比例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这也为双方努力争取预留了较大的争取空间。当然,一方父母的出资也是法官考量分多分少的重要因素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