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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婚姻调查公司;:因共同生产、生活产生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

发布时间:2025-03-25浏览次数:13

《民法典》针对夫妻共同债务规定了以共债共签为原则、家事代理为补充,以共同生活、生产经营所需为兜底的规则。现实生活中,共债共签可以通过意思表示判断,家事代理可以基于金额、目的判断,对于实际用于双方共同生活、生产经营的认定往往存在争议,比如:老王与人合伙做生意亏损产生巨额债务,老王的妻子是否需要共同还款?张三酒后驾车发生事故,张三的老婆是否需要共同还款?


作者基于公开判例,尝试归纳法院在侵权责任中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边界,重点分析实际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和侵权之债情形。


(1)夫妻一方经营收入为家庭生活来源的,另一方需对其经营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皖民申614号案件为例:


汪某与马某某于2004年登记结婚,2014年,汪某向秦某借款300万元用于支付某生物公司厂房建设,借款期限八个月。到期后汪某未按约还款,秦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汪某偿还借款并承担违约金,马某某承担连带责任。


该案经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及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三次审理,最终判定汪某之妻对汪某所负300万元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结合案件证据来看,有如下关键点:1、汪某所借300万元款项用于支付某生物工程公司厂房建设履约保证金,未直接用于家庭共同生活;2、马某某庭审中自认结婚以后没有工作;3、汪某在该生物工程公司厂房建设工程中没有取得收益,没有直接收益用于家庭共同生活。


安徽高院在该案再审中认为,案涉借款发生时,汪某与马某某夫妻关系存续,借款缴纳某生物科技公司厂房建设履约保证金,属于汪某从事经营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债务。马某某主张自己婚后虽然没有工作,但有理财收入,其用婚前财产在婚后进行了理财,但没有提提供证据证明购买理财产品和房产的资金来源。二审法院认定马**实际享受了汪*生产经营所产生的利益(包括对外借款及对外经营),案涉借款属于汪*、马**夫妻共同债务,并无不当。


最终,该案历经一、二审及再审后认定马某某需对丈夫汪某的借贷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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