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司法解释明确了民事调解书也能作为拒执罪的法律文书,增加了“情节特别严重”的列举条款,扩大了可以构成“拒执罪”行为的时间范围,案外人也能是“拒执罪”的共犯。把判决、裁定生效前隐藏、转移财产行为也纳入拒执罪追责范围,解决了起算时间争议,增强了司法权威和执行力。
最新司法解释:以下行为可以认定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明确了“情节严重”情形如下:
1. 以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等方式恶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或者以虚假和解、虚假转让等方式处分财产权益,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2. 实施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等恶意减损责任财产的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3. 伪造、毁灭、隐匿有关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负有执行义务的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4. 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5. 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6. 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履行协助行使人身权益等作为义务,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恶劣的;
7. 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从事相关职业决定等不作为义务,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伤害或者严重影响被害人正常的工作生活的;
8. 以恐吓、辱骂、聚众哄闹、威胁等方法或者以拉拽、推搡等消极抗拒行为,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情节恶劣的;
9. 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10. 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此外还明确了“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包括:
1. 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公证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2. 聚众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3. 以围攻、扣押、殴打等暴力方法对执行人员进行人身攻击,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4. 因拒不执行,致使申请执行人自杀、自残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5. 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给大家举个新鲜出炉的案例:2024年,江苏有家公司跟单某宏、石某某、单某琴他们仨闹了个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法院判决单某宏、石某某得给江苏那家公司给付租金720万元及违约金80万元,单某琴对这些债务得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可这仨人就是不履行生效判决,还偷偷摸摸转移名下房产,想逃避执行。结果铜山法院把他们涉嫌拒执犯罪的线索移送给了公安机关,这仨人一个也没跑掉,单某宏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石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再拿溧水法院的一个案例来说,马某某在诉讼期间,把跟妻子共有的房产以130万元的价格给卖了,并且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前,钱都转移得差不多了。按照新规,马某某这行为就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了,他主动联系执行法官,一次性付清了执行款199000元。
有句话是这样说的:官司赢了不算啥,执行阶段才是真正的难题的开始!这确实也道出了目前执行难的现状,拒执罪的最新司法解释貌似是提高了一些老赖们的违法成本了,最起码可以看得到是对“老赖”的进一步约束了!